假如监督管理制度长期失控,就会给人可乘之机,只要有可乘之机,就会有人心存侥幸,进而“抓住机遇”铤而走险。于是就形成一种人廉我廉、人贪我沾的从众心理。对于反腐败,如果能从法律制度上打消贪官的不良念头并制止贪官的不轨行为就可以治到根本。
古人云:贪吏不可为而为,廉吏可为而不能为。贪吏不可为者,污且卑;而可为者,子孙乘坚而策肥。廉吏可为者,高且洁;而不可为者,子孙衣单而食缺。我们就是要以文明的制度来约束人性的弱点,而不是以落后的制度来放任人性的弱点;就是要让自然人不折不扣地去体现法人的意志,而不是让法人去体现自然人的意志。假如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不可能平衡运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与公平。只要有暗箱操作,权力就必然会异化,就必然会被滥用,就必然会产生腐败。其实,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有不完美之处,而弥补这一缺陷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舆论监督和严刑峻法。
如果谁守法谁吃亏,违法行为就会蔓延,蔓延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变成法不治众。如果腐败的人没有事,不腐败的人就会感觉到吃了亏,就会努力创造条件去腐败,就会出现愈演愈烈的腐败竞赛。既然强调要依法办事,那么违了法就应该动用严刑峻法从严量刑,就是要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言行上失去自由”,以至谈贪色变谈贪心惊。让贪官吃进去多少,就得吐出来多少,即使追到坟墓里,也不能人死万事休。反腐败仅靠“廉政宣誓”、“廉政账户”、“廉政公约”,“廉洁情况报告”等是不够的,而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四者并重,才能用法律、制度、体制、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贪官最可恶的是光知道贪而不知道为老百姓办事,廉官最可敬的是既廉洁又能为老百姓办事。用人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既是腐败之根,又是腐败之源,因为任何腐败都是从人开始的,都是人的腐败。对此,我们既不能指望坏人办出好事来,也不能指望小人办出大事来。我们要防止乱用人和任人唯亲与任人唯钱,对于用人失察出的问题,就一定要追究用人者的连带责任,决不能姑息养奸。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只有法律、制度、监督强盛,才能使“无影灯”下无阴影,才能使天不藏奸,才能使国家强盛。
来源:精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