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生活网>> 法制 >> 反腐评论

反垄断法,遏制垄断性腐败的利器
 
        一部《反垄断法》,为依法遏制垄断性腐败提供了有力武器。它的威力到底有多大,2008年8月1日后就能见分晓,我们不妨耐心等待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经济基本法,不仅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有企业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电价、水价、汽油价等等,说涨就涨,消费者怨声载道但毫无办法——价格由那些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型国企操纵着,而消费者日常生活又离不开电、水、汽油等必需品,所以只能任人宰割。同时,一些具有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的行业企业,利用其产品专供权、服务专属权、价格操纵权等,轻而易举地赚取丰厚利润,使自己的员工坐享高工资、高福利。这对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公平的。而现在,我们有了《反垄断法》撑腰。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在《反垄断法》中,是作为一章来规定的,可见国家立法机关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重视。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所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某种手段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本原因是有“私利”作怪。要么是为了一个地区的私利,要么是为了一个行业的私利,要么是这些行政机关和组织自身得到了因他们滥用行政权力而受益的经营者的“好处”(不排除其中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对这些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是禁止的。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组织垄断行为也是禁止的。该法明确,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撤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仅对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自发组织的“纯民间”行业协会适用,对于带有“官方色彩”的行业协会同样管用。无疑,这对反垄断性腐败是有益的。
 
此外,《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是对反垄断执法者自身行为的规制,它也有利于反垄断性腐败,防止出现“猫鼠同眠”现象。
 
一部《反垄断法》,为依法遏制垄断性腐败提供了有力武器。它的威力到底有多大,2008年8月1日后就能见分晓,我们不妨耐心等待!(王治国)
发布于:2007-11-1 已被阅读:

 
Copyright ©  北京生活网 京ICP证:041264号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许可,任何网站、报刊、出版社不得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