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杭州9月1日电 记者陈东升 余东明 8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院对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亿元农地出让金行政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制日报5月10日一版曾以《村民与市长对簿公堂争收益》为题作报道),驳回东山南村的诉讼请求。
2000年至2005年间,乐清市政府在征收东山南村部分集体土地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坐落于乐清市中心区两块47亩多的土地确定为东山南村失地农民的安置用地,用于村民自建自用、村三产用地或者市场开发。2006年1月13日和2007年3月8日,东山南村先后委托乐清市国土局出让了这两块47亩多的安置用地,所得土地款3.81亿元。乐清市政府在扣除了土地出让金9500多万元和相关税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了东山南村。
东山南村认为,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留用地转为国有后,收益应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乐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留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应由国家收取,被征收单位在取得土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主张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尽管政府在法律之外设置了留用地制度,并规定“土地所有权(留用地)转为国有后,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此处的“收益”是指使用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并非指土地出让金;并且留用地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对留用地的使用,应以不改变留用地的福利、保障功能为前提。现东山南村将留用地作为商业用地出让,已违背了留用地制度设置的初衷。在此情况下,乐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专属性以及留用地性质,按规定提留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并无不当。